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即亲友之前的互赠红包、节日红包等,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四、网络红包的纳税主体是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五、违反税法征缴的法律后果
当然,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以转让或者放弃,否则须承担偷税漏税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当然,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也不是徒劳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六、网络红包的纳税真相来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通知》(财税〔〕50号)等法律法规和*策规定:
1、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派发的各类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缴纳个税的是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包括网络红包)的个人,但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发红包的企业。
3、亲朋好友之间互赠的网络红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交个税。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想通过派发网络现金红包来拓展业务、提高知名度的企业、单位,千万别忘了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赠送礼品
附法律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版)》
2、《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50号)
3、《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